取消及重新安排程序
1.如承租方需取消和重新安排租賃內容,承租方須在租賃日期前30天通知出租方。
2.如承租方租賃日期為平日,則可改於同年度之平日使用,有效期為半年。
3.如承租方租賃日期為假日,則可改於同年度之平日使用,有效期為半年。
4.改期只能使用一次,並且原定之出租船隻將不設更改,一切租約文件須於兩週內與出租方協商更改,否則作自動放棄所有權利論。
5.承租方如在少於30天前通知出租方,出租方將不會退款或重新安排租賃。
1.如承租方需取消和重新安排租賃內容,承租方須在租賃日期前30天通知出租方。
2.如承租方租賃日期為平日,則可改於同年度之平日使用,有效期為半年。
3.如承租方租賃日期為假日,則可改於同年度之平日使用,有效期為半年。
4.改期只能使用一次,並且原定之出租船隻將不設更改,一切租約文件須於兩週內與出租方協商更改,否則作自動放棄所有權利論。
5.承租方如在少於30天前通知出租方,出租方將不會退款或重新安排租賃。